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苗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西,贵州清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
法定代表人:唐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诚,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程仁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香楠路2号。
负责人:徐黔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玉振
审判员 唐 妍
审判员 张瑛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禹欣
书记员吴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