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长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财保18号
申请人:遵义长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社区和平大道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AJP74W5H。
法定代表人:陈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刚,贵州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街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70585041E。
法定代表人:吴强基,执行董事。
申请人遵义长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50,000.00元的财产。遵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7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遵义长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开设账户为5200××××1739号、在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为2211××××6954号的银行存款,金额合计以1550000.00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遵义长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阔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任继芬
书 记 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