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保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大保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开鲁县盛达光电有限公司、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23民初7711号
原告:大连大保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轻大厦2#楼415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鲁县盛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民族街77-2号。
法定代表人:**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与东方大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大保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鲁县盛达光电有限公司、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大保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大保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2.00元,减半收取3721.00元,由原告大连大保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