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财保104号
申请人: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康,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振华国新实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振华国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贾玉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海滨,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人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振华国新实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振华国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海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韩永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 宁
法 官 助 理 赵俐超
书 记 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