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00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王志伟,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北京阔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被告:北京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纪技术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530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志伟、北京阔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 敏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