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0796号
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华国新实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振华国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华国新实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振华国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20年3月11日,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宁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