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8297号
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MA1084TWXJ,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湾甸子村河东组。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8303425XO,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大窑湾街道***3-2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珩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