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8297号 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MA1084TWXJ,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湾甸子村河东组。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8303425XO,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大窑湾街道***3-2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抚顺德荣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珩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