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104民初12691号 原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 原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受理,安徽建工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24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13民初46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安徽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叁万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整(¥35888元);利息(以35888为基数,从2022年8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LPR)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2、本案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及讨要本欠款原告所花费的食宿费、车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35888.00元;利息(以19766.4为基数,从2022年8月22日起按照一倍LPR计算至货款付清,以16121.6为基数,从2021年2月5日起按照两倍LPR计算至货款付清);2、本案的案件诉讼费及讨要本欠款原告所花费的车票费888.5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和***向原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原告2019年-2021年已向被告指定的清镇职教城时光校区鲤鱼村破组(凤凰栖一期B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一标段工地送货的货款陆万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整(¥65888元),被告已支付货款三万元整(¥30000元)给原告,尚有货款叁万伍仟捌佰捌拾捌(¥35888)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专用发票,但是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叁万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整(¥35888元),原告只能诉讼至法院。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按期向被告支付了货物,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建工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支付其货款35888元及相应的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水泥预制品采购合同》第4.1条约定可知,答辩人指定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是***,且明确约定其他人员签字一律无效,不作为结算依据。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送(发)货单显示,收货单位的经手人均不是答辩人指定的***签字确认,故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向答辩人履行了供货义务。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律师费、食宿费、车费等费用并未作出约定,被答辩人主张由答辩人承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被告***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原告(供应商、乙方)与被告安徽建工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水泥预制品采购合同》一份,载明: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清镇职教城时光校区鲤鱼村黑坡组(凤凰栖一期B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标段;1.2工程地点:清镇职教城时光校区鲤鱼村黑坡组。2、货物及数量。1、水泥内撑20cm,120000条,单价0.11,合计13200元;2、水泥内撑25cm,9000条,单价0.15,合计1350元;3、水泥内撑30cm,12000条,单价0.18,合计2160元;4、水泥内撑35cm,2500条,单价0.25,合计625元;5、水泥内撑40cm,1500条,单价0.28,合计420.00元;6、水泥垫块1.5cm,500袋,单价25,合计12500元,备注每袋800块;7、水泥垫块2.5cm,300袋,单价25,合计7500元,备注每袋600块;8、水泥垫块3.0cm,200袋,单价25,合计5000元,备注每袋300块;9、塑料垫块1.5cm,80袋,单价180,合计14400元,备注每袋8000块;10、塑料垫块2.5cm,45袋,单价180,合计8100元,备注每袋4000块;11、水泥马凳7cm,9000个,单价0.13,合计1170元;12、水泥马凳9cm,250000个,单价0.16,合计40000元;13、水泥马凳12cm,8000个,单价0.25,合计2000元;总计108425元。备注:可调单价。(由乙方出具调整函,甲方根据市场调查价格涨跌情况签字确认,调价函调整的单价只针对调价函生效后接收的货物生效)。2.4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最终结算以甲方签收的合格量为准。2.5合同总金额:暂估总价人民币108425元整。该总金额是依据甲方在本合同中2.2条约定的暂估数量及单价计算得出的暂估总价,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2.6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售后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3、货物交付。3.1供货时间暂定为: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甲方有权利修订供货时间,在计划修订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修订的供货计划供货。4、货物验收。4.1甲方指定***(身份证号341003************,电话号码:18956******)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其他人员签字一律无效,不作为结算依据。乙方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甲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否则甲方不承担付款责任。乙方指定***(身份证号522121************,电话号码:13985******)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乙方代表与甲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合同双方更换各自指定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5、货款支付。5.2每月25日乙方应将上月货物供应量形成书面材料,附甲方收货时的签收单,到甲方工程项目部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作为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的依据,未经甲方确认,不予结算。5.3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经核对无误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至验收合格材料货款并经甲方确认的70%;尾款在整体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付清(无息)。乙方在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与结算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并承担所有税费。9、误期违约。9.2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承担未支付款项违约利息。若甲方资金调配原因,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承诺给予甲方6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不承担相应利息及违约费用。 原告出示《承诺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水泥预制品采购合同只作为结算和支付货款,其他协议对乙方不具有任何法律责任和限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乙方不承担货物使用中造成人员或经济上的一切损失)。甲方法定代表人处有案外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处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均未加盖原被告公章,署期2019年11月4日。 原告另提交26张《送货单》原件。《送货单》载明:1、编号1957546:日期2019年11月5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安徽水利开发建设,货品名称水泥马蹬7cm,5000个,单价0.13,金额650元;水泥马蹬9cm,8000个,单价0.16,金额1280元;垫块1.5cm,30包,单价25,金额750元;方块5×10cm,2400个,单价0.2,金额480元;合计金额3160元。2、编号0680871:日期2019年11月5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40000条,单价0.11,金额4400元。3、编号4806090:日期2020年4月8日,收货单位清镇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20000条,单价0.11,金额2200元,备注556捆;水泥马蹬9分,1820个,单价0.16,金额291.2元,备注13包;合计金额2491元。4、编号4806115:日期2020年5月4日,收货单位清镇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20000条,单价0.11,金额2200元,备注556捆;方块5×10,1200个,单价0.2,金额240元,备注10包;方块5×8,900个,单价0.15,金额135元,备注6包;马蹬9分,700个,单价0.15,金额105元,备注5包;马蹬7分,2000个,单价0.13,金额260元,备注10包;合计金额2940元。5、编号4806137:日期2020年5月25日,收货单位安徽水利建设凤凰栖工地,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20000条,单价0.11,金额2200元。6、编号4806172:日期2020年6月12日,收货单位清镇安徽建工凤凰栖B区,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20000条,单价0.11,金额2200元,备注556捆。以上送货单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有案外人***签字。7、编号5723600:日期2019年5月24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支撑30cm,2000条,单价0.18,金额360元;水泥支撑25cm,5000条,单价0.15,金额750元;水泥支撑20cm,5000条,单价0.10,金额500元;塑料梅花卡3.0,1包,单价180,金额180元;塑料梅花卡2.5,1包,单价180,金额180元;合计金额1970元。8、编号5723608:日期2019年6月4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B区,货品名称水泥垫块1.5cm,50包,单价25,金额1250元,备注50袋;水泥垫块2.5cm,30包,单价25,金额750元,备注30袋;水泥马蹬7cm,4000个,单价0.12,金额480元,备注20袋;水泥马蹬9cm,2800个,单价0.15,金额420元,备注20袋;水泥马蹬12cm,1600个,单价0.25,金额400元,备注20袋;5×10,1200个,单价0.2,金额240元,备注10袋;5×8,1500个,单价0.15,金额225元,备注10袋;合计金额3765元。9、编号5716671:日期2019年6月13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19#,货品名称塑料垫块2.5,10包,单价180,金额1800元;10、编号5723698:日期2019年6月15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货品名称水泥支撑30cm,7500条,单价0.18,金额1350元;水泥支撑25cm,9000条,单价0.15,金额1350元;20cm,11000条,单价0.11,金额1210元;合计金额3910元。11、编号6008168:日期2020年6月30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10000条,单价0.11,金额1100元;马蹬7分,2000个,单价0.13,金额260元;马蹬9分,1200个,单价0.15,金额180元;合计单价1540元;12、编号0654376:日期2019年7月10日,收货单位清镇凤凰栖安徽建设,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18000条,单价0.11,金额1980元,备注500捆;水泥支撑25cm,3000条,单价0.15,金额450元,备注100捆;方块5×10cm,3600个,单价0.2,金额720元,备注30包;方块5×8cm,3000个,单价0.15,金额450元,备注20包;水泥马蹬7分,2000个,单价0.13,金额260元,备注10包;水泥马蹬9分,1400个,单价0.16,金额224元,备注10包;垫块1.5cm,10包,单价25,金额250元,备注10包;合计金额4334元。13、编号1957588:日期2019年8月12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40000条,单价0.11,金额4400元,备注1112捆。14、编号1957598:日期2019年8月31日,收货单位清镇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垫块1.5cm,25包,单价25,金额625元,备注25包;梅花4、5、6,40包,单价25,金额1000元,备注40包;水泥马蹬7分,10000个,单价0.13,金额1300元,备注50包;方块5×10,3000个,单价0.2,金额600元,备注25包;合计金额3525元。15、编号1957567:日期2019年9月23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8000条,单价0.11,金额880元;水泥支撑25cm,4000条,单价0.15,金额600元;水泥支撑30cm,4000条,单价0.18,金额720元;水泥马蹬7分,10000个,单价0.13,金额1300元;垫块1.5,30包,单价25,金额750元;合计金额4250元。16、编号0654204:日期2019年9月25日,收货单位清镇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马蹬9分,5000个,单价0.16,金额800元,备注36包;水泥马蹬12分,5000个,单价0.25,金额1250元,备注50包;合计金额2050元。17、编号1957572:日期2019年10月8日,收货单位清镇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40000条,单价0.11,金额4400元。18、编号1957469:日期2019年12月12日,收货单位清镇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20000条,单价0.11,金额2200元,备注556捆。19、编号1957496:日期2019年12月25日,收货单位安徽水利建设凤凰栖,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40000条,单价0.11,金额4400元;方块5×10,3600个,单价0.2,金额720元;方块5×8,3000个,单价0.15,金额450元;合计金额5570元。20、编号4806053:日期2020年3月21日,收货单位清镇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水泥马蹬7分,6000个,单价0.13,金额780元;垫块1.5,15包,单价25,金额375元;合计金额1155元。21、编号4806123:日期2020年5月11日,收货单位安徽水利建设凤凰栖,货品名称水泥垫块1.5,20包,单价25,金额500元。22、编号6008154:日期2020年7月19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工地,货品名称水泥支撑20cm,10000条,单价0.11,金额1100元。23、编号1954387:日期2020年9月11日,收货单位安徽水利建设凤凰栖,货品名称水泥马蹬11,3000个,单价0.23,金额750元。24、编号0679721:日期2020年12月11日,收货单位清镇安徽建工凤凰栖,货品名称水泥支撑30cm,1000条,单价0.18,金额180元;垫块1.5,2包,单价26,金额52元;圆托15cm,120个,单价5,金额60元。合计单价292元。25、编号0679732:日期2020年12月15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一期B区,货品名称PVC套管1.6,500条,单价1.1,金额550元,备注10捆。26、编号0679635:日期2021年1月5日,收货单位安徽建工凤凰栖工地,货品名称水泥支撑30cm,600条,单价0.18,金额108元;垫块1.5,2包,单价25,金额50元;方块5×10,240个,单价0.2,金额48元;方块5×12,200个,单价0.25,金额50元;PVC套管16,150条,单价1.2,金额180元;合计单价436元。以上送货单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有案外人***签字。上述送货单金额共计65888元。 2020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49794元的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垫块,规格型号20cm,248670条。2021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6094元的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金属制品*垫块,规格型号20cm,80470条,备注:工程名称清镇职教城时光校区鲤鱼村黑坡组(凤凰栖一期B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标段,工程地点:职教城时光校区鲤鱼村黑坡组。上述发票金额共计65888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安徽建工公司向原告银行转账2万元,摘要:清镇职教城项目一标段工程款;2020年8月4日,银行转账1万元,摘要:清镇职教城项目水泥支撑款,合计3万元。 2022年8月2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签订《成本结算单》一份,载明:单位工程名称凤凰栖B区一标段;部门名称预算部;采购方(甲方)被告安徽建工公司,责任人***;供应商(乙方)原告某公司,责任人***;1、项目名称垫块,248670条,单价0.2元,合价49794元,备注前期结算金额;2、项目名称垫块,80470条,单价0.2元,合价16094元,备注前期结算金额;累计结算金额65888元,甲方累计支付乙方金额30000元,甲方累计未支付乙方金额35888元。供应商责任人处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承包责任人处有被告***签字。 原告陈述:被告***向其告知被告***使用被告安徽建工公司的资质,以安徽建工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被告***指示其供货并让被告安徽建工公司付款。其供货金额为65888元,被告安徽建工公司已支付货款3万元,尚欠货款35888元。其提供的送货单载明的收货人系被告***的工地收货人,案外人***系被告***的采购员。 被告安徽建工公司陈述:案涉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被告***系其案涉项目劳务公司四川中嘉明公司的负责人,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载明的收货人以及案外人***均不是其公司员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水泥预制品采购合同》复印件、送货单原件、发票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工公司签订的《水泥预制品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安徽建工公司供货,并提供了送货单原件予以佐证。被告安徽建工公司虽辩称送货单中的收货人非合同指定的现场代表,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但是在收货人收货后,被告安徽建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款项,且款项摘要为案涉项目工程款与水泥支撑款,被告安徽建工公司实际付款行为表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中的收货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外观,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安徽建工公司承担。经核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合计金额为65888元,被告安徽建工公司支付了3万元后再未支付,故被告安徽建工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所有剩余货款3588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以19766.4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按照一倍LPR计算至货款付清,以16121.6为基数,从2021年2月5日起按照两倍LPR计算至货款付清。根据合同约定“每季度支付至验收合格材料货款并经甲方确认的70%;尾款在整体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付清(无息)”“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承担未支付款项违约利息。”。关于70%的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安徽建工公司剩余货款16121.6元(65888元×70%-30000元)未予支付。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材料何时验收,原告主张从其最后开具发票的时间2021年2月5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两倍LPR计算,超出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故本院仅支持以161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关于尾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安徽建工公司剩余尾款19766.4元(65888元×30%)未予支付,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间,故本院以被告自认的2022年10月21日为准,本院仅支持以19766.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2022年10月21日+3个月)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安徽建工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还有6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资金调配原因延迟支付,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车票费。在合同中对该款项的承担并未约定,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系被告安徽建工公司,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58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1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9766.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元,由被告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1元,由原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二: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拒绝履行,可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现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阶段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1.如实申报财产。 2.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4.承担有关执行费用及其他费用。 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其他非工作和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①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②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③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④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⑥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⑦其他限制。 3.依法接受搜查等措施。 4.承担委托审计费用。 5.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的其他法律责任。 请及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需向法院履行,可备注案号信息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1020801021000663036200001。履行完毕后请及时告知案件承办法官,并在三日内将支付凭证复印件交至案件承办法官处,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