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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某某某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2204号 原告:孙某某,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公司员工),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公司员工),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被告:安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公司员工),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安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3月24日,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