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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某某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133号 原告:肖某某,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浦发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苹果国际公寓5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某某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1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