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7民初2454号
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西湖乡江霞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告:湖南翔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区花垣镇产业开发区创业基地孵化中心4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翔弘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翔弘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翔弘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