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03民初753号
原告:安徽省远跃环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104国道南侧东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8220033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中秋,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流东路1918号(苏滁现代产业园一期)8号物业楼403-6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71MA2XJER12L。
法定代表人:柳宁生。
被告:永诺建设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宝芝路1号支塘中宏新农中心3幢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YH9R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远跃环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诺建设发展(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远跃环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远跃环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远跃环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由原告安徽省远跃环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