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2民初4039号
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长江商贸城B区)4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U00P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流东路1918号(苏滁现代产业园一期)8号物业楼403-6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71MA2XJER12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苏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实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1号一号楼三楼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4XKYD1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永诺建设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宝芝路1号支塘中宏新农中心3幢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YH9R9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诺建设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三被告支付欠款12,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