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诺建设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滁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02民初251号
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苏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永诺建设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永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诺建设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滁州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