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2867号
原告: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9号三维互联网创新创业大厦17层0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兰州弘义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44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弘义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