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429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3283620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江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641984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50.5元,退还原告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