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02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龙,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江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64198436。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委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被告四川合力洁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霞、蒋委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合力洁净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1600元;2、由***、四川合力洁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包迈德乐工程部分项目,***受雇于***从事风管工领班工作。***与***、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经过清算,***、四川合力洁净公司立协议书一份给***,***确认尚欠***62600元劳务报酬款未支付,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确认事实并同意按月付款给***,直至工人工资尾款付清为止等内容。***支付部分劳务报酬款给***。2019年12月20日,***重新出具欠条一份给***,确认尚欠***41600元劳务报酬款未清偿。现***多次找***、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催要尚欠的欠款均未果,诉至法院。

***未作答辩。

四川合力洁净公司辩称:一、四川合力洁净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与***签订《广汉迈德乐食品有限公司1#车间二次装修工程项目暖通电气安装人工合同》(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原名为四川合力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更名为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受雇于***从事迈德乐工程项目风管工领班工作,与***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与四川合力洁净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起诉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应驳回***对四川合力洁净公司的起诉,由***承担付款责任;二、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已付清***全部劳务工程款,不再承担付款义务,***要求四川合力洁净公司支付劳务报酬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四川合力洁净公司与***、***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在四川合力洁净公司迈德乐项目有工程量进度款时,才由四川合力洁净公司直接支付至***银行卡上。并未表示***欠付***的劳务报酬,四川合力洁净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前期四川合力洁净公司一直足额支付***劳务工程款,但后期因***拖工人劳务报酬,四川合力洁净公司为保证***能全额支付施工人员劳务报酬,于2019年12月14日与***在办理最终结算时给予了补助费用25000元。同时双方确认***在迈德乐项目的最终劳务结算工程款为255037元。因在四川合力洁净公司与***、***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书前,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已支付劳务工程款150000元至***账户,剩余待支付105037元。2019年12月14日,***与其雇佣的工人核实其在迈德乐项目的全部劳务款并签字确认(但***未到场未核实确认),核实后各方就***迈德乐项目剩余待支付工程款进行沟通确认(***电话确认同意)支付方式:“四川合力洁净公司支付仇云飞电气班组工人30000元整,支付杨杰暖通班组35000元,支付王洪伟保温班组15000元整,支付***暖通班组25000元整(实际支付***20969元,是扣除质保金以及保险等费用),各班组工人剩余的费用由***支付。”按协议书内容,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四川合力洁净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已付清***全部劳务工程款,已履行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不再有付款义务;三、2019年11月1日三方签订协议书里面工资尾款62600元不全是***在四川合力洁净公司迈徳乐项目的工资。***与***是长期聘用关系,不止合作四川合力洁净公司迈德乐项目,迈徳乐项目暖通电气于2019年7月开始施工,据悉***在迈德乐项目施工期间持续性已支付给***6万多元(微信转账)劳务报酬,依据双方确认的质保金扣款情况,推测***暖通班组在迈徳乐项目的全部劳务报酬不超过80000元,故协议书里面的工资数额只能表明***一共欠付***的工资数额,并非全部属于***在四川合力洁净公司迈德乐项目的工资数额;四、***到迈德乐项目做工是由***聘请,***与***之间是否存在协议,以及***在迈德乐做工期间的劳务报酬计算方式、劳务报酬是否支付、劳务报酬支付金额等,四川合力洁净公司无从知晓,且***与***是老乡,也长期合作,若***与***恶意串通,故意虚构欠款事实,让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在已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继续重复、超额支付承担***诉请的劳务工资,将严重损害四川合力洁净公司的合法权益;五、为妥善解决***欠付工人工资的事情,该项目劳务工程在没有经过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支付了最终劳务结算款,现本项目的暖通电气存在的质量问题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已进行多次修复,四川合力洁净公司本就遭受了损失,如果让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在已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诉请的劳务工资,将严重损害四川合力洁净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四川合力洁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8月15日,四川合力洁净公司与***签订《广汉迈德乐食品有限公司1#车间二次装修工程项目暖通电气安装合同》,将该项目安装人工分包给***。***雇佣***从事风管工人领班工作。2019年11月1日,***、***、四川合力洁净公司三方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地点:迈德乐工程项目,风管劳务分包负责人***与风管工人领班***现场协商工人工资尾款62600元付款问题,经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由迈德乐项目部项目经理蒋委东每月向公司申报***工程量进度款,每月进度款金额直接汇入风管领班***银行卡内,已工人工资尾款来汇款,直至工人剩余尾款付清为止。付款人:***收款人:***”,协议中加盖“四川合力洁净公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及“四川合力洁净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2019年12月30日,四川合力洁净公司通过王安全账户向***支付20969.9元。2019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与***联系,***确认尚欠***41600元。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四川合力洁净公司提供的安装合同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四川合力洁净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在欠付***工人工资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四川合力洁净公司陈述其已付清***全部劳务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川合力洁净公司尚欠劳务款未付,故案涉款项应由***承担付款责任。本院对***要求四川合力洁净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1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雪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 悦

书 记 员 钱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