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苏冰物资有限公司、扬州市物宝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2283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苏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永祥苑B-14。
法定代表人:孙书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物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幢22028号。
法定代表人:顾巧香。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翊。
被告: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江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程勇。
原告扬州市苏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物宝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苏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市物宝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扬州市苏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