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通越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264号
申请人: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江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通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川金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史正府。
原告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史正府、四川省通越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通越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堂县通越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2号厂房,面积约2000平方米左右)。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权利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权XXXX469)为申请人在该诉讼保全90万元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通越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堂县厂房(面积约2000平方米左右),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权利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权XXXX469),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合力洁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