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8668号
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富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法人的亲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富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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