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

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与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2民初5022号 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A8栋601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莲花三村现代花园四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帆公司)与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帆公司的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到庭,速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4月12日违约金29040元(80000×0.003×121天=2904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30天为7200元(80000×0.003×30天=7200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76*105mm规格的便携式热敏纸,总金额199800元;同时约定分批生产,由原告先提供价值10万元货品,被告验收合格并支付10万元货款后原告再继续供货。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各项约定义务,按约定向被告提供10万元货品;但被告收到货品后却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仅支付原告2万元货款,截止至今尚欠原告8万元货款。由于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各项约定,而目前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该合同的第七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每日按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速尔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佳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采购合同、送货单、律师函、快递单、银行流水、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并提供除银行流水外的证据原件供法庭核对,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速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此,本院对佳帆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8日,速尔公司(买方、甲方)与佳帆公司(卖方、乙方)签订了《采购合同》(订单号:SEWL2019112605),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便携式热敏纸,品牌/规格/尺寸/型号为76*105mm,单价为0.03元一份,数量为6660000份,总金额1998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包装要求为4000份/箱,100份/卷;第五条约定交货地点为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村金丰园C栋4楼,联系人:***158××××6676。第六条约定甲方负责货物验收,对于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要求、包装要求及交货时间的物品,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损失及费用由于乙方承担。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真实有效发票,并于交货当天开具。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分批生产,乙方于2019年12月4日先供价值100000元货品,甲方验收合格并支付乙方货款100000元后,乙方继续供余下货品。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甲方应于乙方交付合同订单剩余货品后30个自然日安排结算尾款99800元。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货款,甲方需支付乙方违约金每天货款的千分之三。该合同落款处有速尔公司及佳帆公司盖章。 佳帆提交的送货单及送货记录显示,2019年12月5日,佳帆公司向速尔公司送货34000卷三防三层便携式热敏纸(76*105*100),送货地址为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村金丰园工业C栋4楼,备注:收货后如有数量不足请于7天内通知,逾期本公司恕不负责。该送货单收货人处有***签名,并确认收货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同日,佳帆公司向速尔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020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145××××1051),该发票显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纸制品*热敏纸*,规格型号76*105,数量为34000卷。 2020年3月20日,因未收到涉案货款,佳帆公司委托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速尔公司发出律师函(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莲花三村现代花园四楼406号),载明:……合同签订后,佳帆公司履行各项义务,按约定向贵司提供了10万元货品,但贵司至今未支付10万元货款,对此,佳帆公司多次催促,贵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鉴于此,贵司迟迟未履行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佳帆公司合法权益,现督促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将尚欠10万元货款支付给佳帆公司。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届时贵司不仅需承担支付货款责任,还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次日,速尔公司签收上述律师函。 佳帆公司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0年4月2日,深圳市祥云速尔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凤凰支行的账户向佳帆公司支付20000元。 庭审中,佳帆公司陈述因速尔公司称仓库无人接收,故送货日由2019年12月4日推迟一天。佳帆公司共向速尔公司送货3.4万卷,每卷100张,每张0.03元,总金额为102000元,因为是第一批货物,故按10万元计算货款。2020年4月2日深圳市祥云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向该司支付的20000元为代速尔公司支付本案货款本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给了速尔公司。欠款后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有过联系,但对方称经营不好支付款项困难。 本院认为,速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抗辩或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通过审核原告证据的证明力,结合交易习惯等,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裁判。佳帆公司与速尔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佳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速尔公司交付了金额合计为102000元的货物,佳帆公司主张因第一次送货故按100000元计算货款,速尔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但速尔公司仅在2020年4月2日支付货款20000元,至今尚拖欠佳帆公司货款80000元,其行为构成违约,故佳帆公司主张速尔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货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货款,甲方需支付乙方违约金每天货款的千分之三”,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偏高,且佳帆公司主张其损失主要为货款未能收回导致资金占用损失,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本院酌情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日息0.06%计算。关于违约金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佳帆公司主张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即货物签收之日2020年12月5日再加上7天验收期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有事实依据和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 二、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顾郦莼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