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2执88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
被执行人:苏州易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易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39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分四期还清330000元货款,如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则须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且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成就,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户籍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