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2民初8289号之一
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A8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聚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F1栋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聚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83元,合计6828元,由原告广州佳帆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