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湘12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221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河滨路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湘122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6日、3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资金796.8元,并在执行扣划后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月13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于2020年1月14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1月14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款本金52,5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