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1执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工业园区东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6172143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8803188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执行依据(2022)湘122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21执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