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221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丹朱创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丹朱创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山西丹朱创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丹朱创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201695.11元全部执行到位,并缴纳诉讼费1129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