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农业农村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民初1478号
原告: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夫业,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才淇,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负责人:陈惠玲。
被告:连江县植保植检站,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负责人:陈开端。
原告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农业农村局、连江县植保植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3元,减半收取2001.5元,由原告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怀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