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绿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民初750号

原告: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夫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才淇,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昌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湖南本业绿色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元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