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91民初57号
原告:河北某某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陈某某,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李某,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陈某某,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石某某,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李某某,女,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明某某,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第三人: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原告河北某某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李某、陈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明某某,第三人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玻璃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某某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