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通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191民初449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春风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11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11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用301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5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就某乙有限公司退城进园项目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项目(以下简称“冀南钢铁烧结机项目”)向原告采购喷淋层、脉冲层、循环管等玻璃钢管道、喷嘴设备,合同总价为1560000元,若供货增减总额超过30000元,按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设备竣工验收完成或最后一批到货后180天(以先到为准)为质保期开始日,质保期满24个月或最后一批到货30个月无质量问题付清质保金。后供货过程中被告又产生87186元的合同增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且开具专票。最后一批货由被告在2022年3月15日签收,并于2022年7月10日确认原告完成冀南钢铁烧结机项目玻璃钢管道的安装。供货完成后,被告多次因非设备质量问题联系原告维修,原告为此产生30140元的维修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仅支付1136000元,还剩余424000元合同款及87186元的合同增项一直未予支付,合计欠付511186元货款。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案涉玻璃钢设备质保期已于2024年9月15日届满,且冀南钢铁烧结机项目早已运行,被告应于质保期届满后就向原告支付全部尾款,现被告拖延不付,不仅要支付欠付货款,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辩称:1.原告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有权拒付剩余货款及利息;2.原告主张的合同增项87186元无双方确认依据,不应支持;3.维修费系原告自身原因产生,不应由被告承担;4.本案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应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1.5倍LPR的规定。 被告(反诉原告)华某辩称,一、原告供货安装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答辩人不应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424000元及利息。2021年7月,答辩人与原告就某乙有限公司退城进园项目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项目喷淋层、脉冲层、循环管等玻璃钢管道、喷嘴设备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格包含设备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等所有费用,合同总额为1560000元,付款方式及条件为: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需方验证设备制造达到发货条件后支付合同价的30%,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安装完成付合同价的20%,设备竣工验收完成或最后一批到货后180天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质保期满24个月或最后一批到货30个月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共计1136000元,原告虽向答辩人供货安装设备,但原告供货安装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玻璃钢大小头法兰根部裂纹、玻璃钢管道渗浆、脉冲管道渗漏浆液、吸收塔内喷淋管道断裂脱落、喷淋梁PP板接缝处开裂等。上述质量问题答辩人多次提出维修或处理,但原告至今未完成整改,已经构成违约。因此,答辩人有权不予支付剩余合同款424000元及利息。二、答辩人不应支付原告主张的合同增项87186元及利息。答辩人与原告未就其主张的增项87186元签订过合同,原告提交的报价表未有双方签字盖章,原告主张的合同增项无任何依据,故答辩人不应支付其主张的合同增项87186元及利息。三、答辩人不应支付原告主张的维修费30140元及利息。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七条第6款约定,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设备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一切费用,如原告因本案产生维修费,也是因其供货安装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产生,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向答辩人主张。其次,原告就其主张的维修费提交的证据,系其公司内部的报销凭证,甚至还有医疗票据和手写流水账,不能证明其因本案维修实际产生维修费30140元。综上,望贵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华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240170元;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垫付费用4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21日起,以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全部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6月23日为407.56元);3、反诉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就某乙有限公司退城进园项目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项目玻璃钢管道、喷嘴等设备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制造和安装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设备制造标准,并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设备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虽向反诉人供货安装设备,但被反诉人供货安装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玻璃钢大小头法兰根部裂纹、玻璃钢管道渗浆、脉冲管道渗漏浆液、吸收塔内喷淋管道断裂脱落、喷淋梁PP板接缝处开裂等。出现上述质量问题后,反诉人多次联系并函告被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到场维修处理,但被反诉人置之不理,未安排人员到场维修。反诉人某乙方运行使用设备,自行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反诉人因此支出人工费240170元。因被反诉人的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冀南钢铁方至今未与反诉人结算,冀南钢铁方已向反诉人提出处罚扣款,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严重的损失。现反诉人在本案中暂主张要求被反诉人赔偿损失240170元。其次,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垫付清理第五层喷淋安装所用架板人工费共计4000元,被反诉人至今未向反诉人支付,被反诉人应向反诉人支付垫付费用4000元及利息。综上,反诉人无奈向贵院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某丙辩称,一、原告依约交货安装,被告逾期付款,已然违约。《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通过汽运方式将全部合同约定设备及增补设备运送至冀南钢铁项目现场,并根据项目方要求于2022年5月完成安装,但被告拖延至2022年7月10日才向原告出具安装完成证明。根据合同第3条付款方式的约定,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安装完成,支付该批设备合同价的20%货款(付款进度应到80%);设备竣工验收完成或最后一批到货后180天(此日为质保期开始日)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付款进度应到90%);质保期满24个月或最后一批到货30个月无质量问题付清10%质保金(付款进度应到100%)。但至今被告仅支付113.6万元,连70%的货款都没有付到。2023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程答复函》要求被告付款至90%,并就增项补签合同,但被告置之不理。现质保期早已届满,但被告拖延不付,显属严重违约。二、原告曾多次到项目现场维修,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人工费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被告逾期付款且原告供货设备无质量问题,原告本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被告的维修请求,但原告还是应客户需要于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自费维修五次(质保期内维修三次),产生维修费用30140元。被告陈述多次要求原告到现场维修,原告置之不理,明显与事实不符。另被告陈述其自行安排人员到现场维修支出人工费240170元亦没有事实依据。一是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提及过自行派人维修的事情,后续也没有向原告提及要求赔偿24万余元的人工费及被冀南钢铁扣款处罚,仅是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后,被告才提起反诉。二是被告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派人维修的事实。第三,被告即便自行维修,时间集中在质保期内,不能证明系原告原因引起的设备质量问题,其是否产生人工费损失与原告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人工费损失没有依据。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垫付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方某已经通过微信转账分别于2022年6月7日、2022年7月20日向工人直接支付各2000元,合计4000元,未欠付被告垫付费用,且被告所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垫付了4000元。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垫付费用及利息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5日,某丙作为供方与某甲有限公司退城进园项目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项目喷淋层、脉冲层、循环管等玻璃钢管道、喷嘴设备采购商务事宜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设备供货范围:弯头、玻璃钢、大小头、平法兰等设备,共计1560000元。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设备制造和安装质量符合国家行业设备制造标准。正常工况下运行按质保期内规定执行。付款方式及条件:设备供货合同生效后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设备合同总价的30%作为设备预付款。需方验证设备制造达到发货条件后,再支付设备合同价的30%作为设备发货款。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安装完成,再支付该批设备合同价的20%货款。设备竣工验收完成或最后一批到货后180天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次日为质保期开始日。质保金: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质保期满24个月或最后一批到货30个月无质量问题付清。设备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合同签订后收到预付款25天具备发货条件,具备安装条件25天内所有设备安装完毕。设备验收标准及要求:按国内现行标准及设备订货技术协议进行检验。需方有权派人到供方进行设备制造过程检验。如发现问题,有权提出意见,供方应充分考虑,并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设备加工质量。对重大问题双方有争议时,需方可提出书面意见,供方应给予书面答复,并进一步组织双方研究,妥善处理。在安装、试运转、负荷试车过程中发现由于供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由于供方现场技术人员指导错误而造成设备损坏,需要返修、更换、补充时,供方应及时无偿处理,需方积极协助,由此造成施工单位的返工由供方负责。如果由于需方未能按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违反供方技术人员根据技术资料的指导进行工作造成的事故和损失或由需方设计错误造成设备的反修、补充或更换,由需方负责。但需方提出要求补充供应损失的设备和部件时,供方必须尽快协助解决。设备的验收,并不解除供方对设备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4个小时内给付书面答复,技术服务人员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供方如果负责安装,供方必须用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和人员安装,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索赔:设备交付使用后,在运行中出现问题时,先由供方负责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再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按一下原则划分费用负担。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设备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需方原因引起的设备质量问题由需方承担一切费用。由于需供双方原因导致的问题,按双方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费用。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某丙(供方)与华某(需方)签订《某乙有限公司退城进园项目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项目喷淋层及脉冲悬浮管道技术协议》,约定: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某乙有限公司退城进园项目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项目(2#线)吸收塔喷淋层及脉冲悬浮管家设备的工程设计、制造、供货、包装和运输、装配、安装、质量保证、性能保证测试指导、培训、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工程地质:本工程位于某乙有限公司退城进园厂区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1年8月31日,某丙出具报价表,内容:弯头、直管、管道、法兰短节等,共计87186元。 某丙出具18份发货清单,其中第9车、第12车、第13车、第14车、第15车、第16车、第18车未显示收货负责人签字,其余均为郝某签字,郝某为华某的某丁。第9车的承运人是韩某,2022年1月27日,某丙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向韩某支付2200元运费。第12车和第13车货物对应的是案涉1560000发货清单,将货物送至案涉现场。第14车、第15车,某丙分别于2022年2月21日、2022年2月23日委托冀州区某来承运发送货物至案涉现场。第18车,2022年3月7日某丙委托承运人李某甲进行运送,于2022年3月15日,某丙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向李某甲支付800元运费。 2022年7月10日,郝某出具证明,内容:退城进园项目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项目(2#线脱硫脱硝)内所包含的玻璃钢管道已安装完成。 2022年3月24日,某丙出具记账凭证,摘要车间***借款、车间郑某借款,李某乙、冀南钢铁差旅费等,合计11653元。2022年3月23日,张某乙出具:武某钢铁安装共计1653元。衡水市某医院电子票据告知单显示缴费总计8元。某丙还出具了其他一些票据、收据等证明因对案涉项目进行维修所产生了费用。 2021年11月10日,华某向某丙转账17640元;2021年11月11日,华某将承兑汇票200000元背书给某丙。2021年11月11日,华冶和顺将承兑汇票200000元背书给伟通玻钢。2021年11月11日,华某将承兑汇票50000元背书给某丙。2022年6月30日,华某将承兑汇票100000元背书给某丙。2021年7月16日,华某将承兑汇票50000元背书给某丙。2021年7月16日,华某向某丙转款18000元。 某丙共计向华某开具发票1560000元。 某丁***与任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10日,***将“河北某甲增项单8-31”发送给任某,并称:“这是增加的”。任某:“好的”。“河北某甲增项单8-31”内容包含发货清单(第七车、第8车、第9车、第10车、第11车、第14车、第16车、第17车、第18车)及报价表总计87186元。2022年8月2日,***:“任总你们货款要到了吗,完工款还没给够我”2022年8月17日,***:“任总,那个款要到了吗?这么长时间了,我这边也很难受啊。”任某:“***这块儿一直催着嘞,这段时间这边儿正版这验收了嘛,这逼着让他赶紧给办,把验收给办了,正等着这个事儿呢”。2023年3月14日,***:“任总能给点货款吗”。任某:“***,公司这块儿也是一直在想办法而解决这个事儿的。现在主要是这边过老年儿,没有紧张的地方儿。要有进账的地方儿,要不咋的也得给你掂对点儿不是?” 2023年6月12日,某甲退城进园项目烧结机烟气排放项目(2#线)工程答复函,显示:至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事由:关于济南钢铁2#超低排放项目玻璃钢损坏事宜,答复内容:我公司施工的冀南退城2#线超低排放项目玻璃钢管道,至今仍存在的以下问题:1、我公司与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管道管件合同(合同额1560000元),2022年5月7日已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一直拖至2022年7月10日才签安装完成单。来款总额1136000元,开票总额1560000元。我公司希望某公司遵守合同约定把剩余的款项即268000元支付完成。我公司将在收到此款项后立即安排维修人员到场,避免为某公司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2、合同签订,运行期间,增补了一批管道管件,也一直未和我公司签订增补合同共计87156元。增补的管道管件已发货、已安装。至今某公司未付款,沟通后的回复是一直在程序。希望贵司完成增补协议ID流程,并支付款项。 提交了维修统计单,显示:2022.3.21施工人员***维修费用共计1653元;2022.9.9施工人员***费用共计18768元;2022.12.28施工人员***费用共计3018元;2023.4.24施工人员杨某费用共计4654元,2023.6.28施工人员郭某共计2047元,上述共计30140元。 2022年9月26日的维修证明显示,退城进园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2#线脱硫脱硝)项目,***、***来现场处理玻璃钢管道漏浆液问题,修复完毕的已运行正常。目前存在需要提及检修时处理的问题有:浆液循环泵D泵设备出口变径法兰经多次维修仍漏浆,需要等停机的时候更换新的变径法兰。望你单位在收到检修通知的时候及时派人进行维修处理。落款处显示工人工作认真,态度良好。郝某、***签字。 12月30日的订货合同附件2:现场服务单,显示:项目名称:冀南退城烧结2#吸收塔。服务内容:喷淋管支管修复完毕、脉冲支管修复完毕,服务人员:***。项目部意见:遗留问题,等具备条件后进行维修。郝某签字。 2023年4月27日的维修证明显示:武安某裕华钢厂退城进园项目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项目(2#线脱硫脱硝)①浆液循环泵出口处的变径玻璃钢法兰根部出现裂纹和渗漏现场,经贵单位安排两名维修人员经过两天的维修后仍然渗漏浆液,望你单位在4月30日前更换所需的备件发到现场进行更换,以免造成停机停产。②吸收塔内喷淋管喷头由脱落现场及喷淋层大梁上PP护板接缝处多处裂开需要维修,望你单位待停机检修时及时派维修人员处理,避免对生产造成更大隐患。(停机预计5月初)落款处郝某签字。 2022年5月15日,华某出具工程联系函,显示:致河北某有限公司,事由:关于玻璃钢法兰根部出现裂纹事宜。内容:贵单位安装的2#脱硫玻璃钢管道中,玻璃钢法兰根部出现裂纹和分层现象存在质量隐患,望你单位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及时处理问题,避免管道崩裂造成停产影响。如未整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司承担。华某的***某与某丙的某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5月14日,郝某:“***,这边怎么计划的啊,打算啥时候来人啊”。5月15日,***:“现场可以去了吗”。郝某:“人员进场退场提前三天报备,审批通过后方来武安。以上细则,望大家仔细阅读遵守,否则带来一切后果自负。工程师来武安后文丰西区”。 2022年10月26日,华某出具工程联系函,显示:致河北某有限公司,事由:关于玻璃钢法兰根部出现裂纹事宜。内容:贵单位安装的2#脱硫玻璃钢管道中,①浆液循环泵和脉冲泵出口处的玻璃钢法兰根部出现裂纹现象经贵单位多次维修后仍然渗漏浆液,望你单位及时将更换所需的备件发到现场待停机检修时更换。②脉冲管道于22年9月25日维修的部位又出现渗漏浆液现象,望贵单位及时派维修人员内进行维修。以上问题望贵单位及时处理,避免管道崩裂造成停产影响。如未整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司承担。郝某通过微信将函和图片发送给***。郝某:“***,这是施工时项目部应你们要求帮你们清理第五层喷淋层的加班产生的人工费用。” 2022年10月29日,华某出具工程联系函,显示:致河北某有限公司,事由:关于2#吸收塔喷淋层安装所用架板的清理费用事宜。内容:贵单位施工的冀南退城进园2#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项目2#吸收塔内第五层喷淋安装完成后,由于施工人员少,贵司乔某经理(***)委托项目部安排人员将安装时所铺设架板清理。我司特安排河北某乙及邯郸卓域的外施工人员对塔内第五层喷淋安装所用的架板进行彻底清理,共发生10个工,人工费合计4000元。20个工*400元/工=4000元整。因此发生的人工费将在玻璃钢管道、喷嘴等设备采购合同中扣除。郝某通过微信将工作联系函发送给***,郝某:“***请查收。***,这是施工时项目就不应你们要求帮你们清理第五层喷淋层的架板产生的人工费用”。 2023年3月16日,华某出具工程联系单,显示:致河北某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冀南钢铁2#超低排放项目玻璃钢管道渗漏、喷淋管道断裂脱落及喷头损坏事宜。内容:冀南钢铁退城进园项目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项目(2#)在23年02月04日停机时检查发现玻璃钢管道渗漏,吸收塔内浆液喷淋管道断裂脱落及喷头摔碎,当时已通知贵司***经理,但由于通知时间短,无法安排人员维修,承诺安排下次停机维修。现业主通知23年03年17日下午停机,我司接到通知后立即于03月16日下午16点20分联系贵司***经理(***),电话不接听,微信不回。现请贵司及时安排人员到场处理,避免影响生产。如未安排人员到场处理,将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贵司承担。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郝某将图片发送给***。郝某:“上次塔里边喷淋管需要加固的也没加固呢。来现场了业主封住人孔了,岗位工人说一共坏了10个喷头”。又将工程联系函发送给***。 2023年4月17日,华某出具工程联系单,显示:致河北某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冀南钢铁2#超低脱硫泵出口玻璃钢大小头裂纹事宜。内容:贵司供应及施工的冀南退城2#现超低脱硫泵出口玻璃钢大小头自运行以来就在大小头法兰根部出现裂纹,经贵司多次维修后仍然不见效果。现2#线超低脱硫泵出口玻璃钢大小头法兰根部裂纹延长加重,漏浆液严重,已存在崩裂的安全隐患。望贵司立即生产所需的备件进场进行更换处理,以免造成浆液管道法兰崩裂业主停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贵司承担。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4月17日,郝某将工程联系单发送给***。 2023年6月10日,华某出具工程联系单,显示:致河北某丙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冀南钢铁2#超低排放项目玻璃钢损坏事宜。内容:贵司供应及施工的冀南退城2#现超低排放项目玻璃钢管道,自运行至今仍存在以下问题:1.2023年4月17日通知贵司的2#线超低脱硫泵出口玻璃钢大小头法兰根部裂纹,至今到货的备件未更换完成,已更换的两台脱硫泵出口玻璃钢大小头仍存在渗浆现场,请贵司及时安排人员到场处理。2.现脉冲悬浮泵出口大小头法兰根部出现裂纹,渗浆现象,要求贵司及时安排人员到场处理,以免造成崩裂,影响生产。3.吸收塔内喷淋管喷头有脱落现场及喷淋管尾部支座固定处大部分裂开,喷淋层大梁上PP护板接缝处或支座处裂开,望贵司待停机检修时,及时安排人员到场维修,避免造成更大的隐患,影响生产。以上问题(附照片)请贵司24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及时安排人员到场维修处理。若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的维修费用、主材费用及业主的考核等一切后果由贵司承担。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郝某将工程联系单发送给***。 2023年6月13日,华某出具工程联系单,显示:致河北某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冀南钢铁2#超低排放项目玻璃钢设备管道损坏事宜回复函。内容:贵司供应及施工的冀南退城2#现超低排放项目玻璃钢管道损坏事宜,现回复如下:1.贵司施工的冀南退城2#线超低排放项目玻璃钢管道自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开始,2#线超低排放项目玻璃钢管道就因安装质量不断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吸收塔内玻璃钢管道断裂脱落、喷头损坏,塔内玻璃钢管道支座处固定部位及喷淋梁PP板接缝处均开裂等质量问题,至今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未彻底解决,造成业主的验收一直未通过。且针对贵司生产及安装的玻璃钢法兰根部出现裂纹问题我司分别于2022年5月15日、2022年10月26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6月10日已发函告知贵司,至今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2.以上出现的设备管道等质量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11、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4个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技术服务人员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现要求贵司及时安排人员到场维修处理。若某在三天内不予处理,我方将安排第三方公司对以上玻璃钢设备管道等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业主的罚款将从贵司的合同款中扣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郝某将工程联系单发送给***。 华某提交了“冀南退城超低及除尘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某丙安装的设备一直出现质量问题,某丙违约未到场维修,某乙方运行使用设备,只能自行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华某提交了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冀南钢铁项目部员工工资表及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包含任某、贺某、范某等9人。证明因某丙供货安装设备质量问题,华某自行安排人员进行设备维修,导致延期完工并滞留厂区,某丙应赔偿华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40170元。 2025年8月21日,华某的员工贺某出具证明,证明某丙供货安装的设备自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一直存在质量问题,并多次联系某丙负责人***,但未派人到场维修。我方安排员工自行维修,导致延期完工,项目部员工滞留厂区至少三个月以上。因某丙的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延期完工,至今冀南钢铁方未与我公司结算,且已向我公司提出口传,未结算金额达3495万元。华某员工郝某出具证明,证明因某丙供货安装的设备质量问题,并多次联系某丙负责人***,但未派人到场维修。我方安排员工自行维修,导致延期完工,项目部员工滞留厂区至少三个月以上。 以上事实有,《设备采购合同》、报价单、发货清单、证明、记账凭证、往来账明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工程答复函、维修证明、工程联系单、工资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 本院认为:1.关于合同性质方面。案涉合同以转移设备所有权为核心目的,合同名称为采购合同,权利义务围绕货物交付、价款支付、验收、质保展开,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买卖合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被告主张本案为承揽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货款方面。某丙与华某签订的《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丙已按约定供应设备及安装,并已投入使用,华某理应支付对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约定1560000元,华某向某丙支付了1136000元后未再继续支付剩余款项,后某丙又提出增项数额为87186元,华某称对增项部分不予认可,称对于增项部分并不知情。庭后根据对账结果某丙将增项金额变更为57598.9元,华业和顺予以认可。对于剩余未支付款项,华某称因设备质量问题,要求某丙进行到场维修,但其未安排人员进行处理,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不应支付剩余款项,并主***应对华某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针对被告所辩,某丙提交的***某出具维修证明可以看出,某丙对设备进行过维修。故本院对华某所辩及反诉,不予支持,本院对于剩余未支付货款确认为481598.9元。 3.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案涉《采购合同》违约责任部分仅对延迟交货等违约情形作出约定,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应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被告在质保期届满后长期拖欠大额货款,经原告多次催告及诉讼后仍未支付,逾期时间长、拖欠金额大、无正当理由拒付、主观过错明显,本院对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以481598.9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关于维修费3014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内部单据,无有效付款凭证及关联性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损失240170元。反诉原告主张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维修及误工损失240170元,但其提交的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员工证明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向员工发放工资的事实,不能证实该部分支出系针对案涉设备缺陷进行维修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不能证实维修行为的真实性、必要性,且不能证实损失与反诉被告供货安装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反诉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出现的问题确系反诉被告产品质量或安装原因所致,亦未提供业主方扣款、处罚等实际损失发生的直接凭证。该项反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垫付款4000元及利息。反诉原告主张为反诉被告垫付人工费4000元,但反诉被告已提交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已自行向施工人员支付案涉4000元费用;反诉原告未能提交其实际代为垫付资金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工人确认收款等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垫付事实真实发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8159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货款481598.9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2.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523.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788.28元;反诉费2484.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和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