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通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伟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山西德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81民初179号
河北伟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山西德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伟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伟通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计
书记员  李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