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8733号 申请人: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45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3,493,80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93,80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