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87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45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沪0109民初87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93,80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93,801.35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