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1民初30672号
原告: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1.25元,由原告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沈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