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91民初1648号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