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采购订单》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本合同签定地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据此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