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25号
原告:***智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人:费德里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希科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希科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金额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他字第26号复函,应属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审判员梁乐乐
代理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