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粤03行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95583248。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组织机构代码007543825。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系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智园C2栋12-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被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18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中受伤,且上诉人无《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依法属于工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2016)粤0308行初1836号行政判决;2.改判市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所受人身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市人社局承担。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公司述称同意市人社局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结合生效的(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2016)粤13刑终4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文书中载明的多位目击证人的陈述,涉案暴力冲突最初的起因虽然源于**试图协调***因吸烟问题与保安队长***的争执,但事件后续发展已演变成**与***之间直接发生矛盾并进而发展为相互拉扯打斗直到遭到暴力伤害。**的行为包括受到的暴力伤害已明显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市人社局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的受伤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关于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袁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