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10483号
原告:东莞赣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普世一路1号1A、2A、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50Y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智园C2栋12-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4361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东莞赣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赣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1.44元。减半收取为1235.72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回1235.72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