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9民终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粤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三路199号。
负责人:张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马路街。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普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普安镇上街一号。
负责人:***,经理。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茂名市粤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普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茂名市粤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3元,上诉人**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嫦
代理审判员 巫 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哲
速 录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