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2895号 原告: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陆家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