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2512号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陆家桥。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