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304民初2766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16290445.91元的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提供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16290445.9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