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706民初1069号
原告:余某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铜陵市枞阳县藕山镇桃花村桥庄组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祝某某,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枞阳县雨坛镇先锋村祝油组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铜马焊材)综合楼1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集团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先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