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304民初3912号之二
原告:***,男,199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马放营村142号,身份证号3403221990********。
被告: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J2XJ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华路2栋2单元17号,身份证号3403021978********。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