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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2592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第三人: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1-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26元,由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子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