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2592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第三人: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1-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26元,由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子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