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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渭南市华州区盛源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30民初4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6日,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盛源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MA6Y7ND53A.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新秦路(汇豪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J2XJXJ.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盛源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渭南市华州区盛源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渭南市华州区盛源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