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823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青岛博士创业园20号楼403室。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