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8622号
原告:青岛财忠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联信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女,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毕**。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财忠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联信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财忠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