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越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图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辖终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越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福星城****。
法定代表人:***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图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北郡****住宅楼**0401iv>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顺园小区********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越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图群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汇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民初4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越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是涉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河北图群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我方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规定,代位权之诉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审法院以主债务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是错误的,违反了公司法解释对代位权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图群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汇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原审被告之一湖北汇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顺园小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河北图群科技有限公司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其中一名被告湖北汇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湖北越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斌
审判员***
审判员刘卫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